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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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1月30日,法〔201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