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后发现数罪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的,应当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发现仅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其余犯罪事实清楚的,是否必须全案发回?此种情形在大型黑社会案件中可能经常存在,建议复核时可以改判,以节约司法资源。经研究认为,本条规定内容已实施多年,未发现明显问题。而且,此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改判,可能引发被害方质疑,造成被动。
故未采纳上述意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8页。
说明
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百五十一条吸收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才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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