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本条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作了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998年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经研究认为,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和证据的,依法改判,没有必要再发回重审,以提升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因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此项内容系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新增内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于死刑缓期复核期间,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改判,以节约司法资源。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道理,可以采纳,专门规定可以依据《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相关证据在庭外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6~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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