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死刑、死缓案件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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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死缓案件的审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90.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首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
  (4)原审判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
  (6)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内容;
  (7)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8)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查报告。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在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书面阅卷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1~3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