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起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无期徒刑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答疑】
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那么,二审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无期徒刑?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无期徒刑。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意味着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对依照法律本来不是自己二审的案件进行了审理,等于默认了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也侵犯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二审的审判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就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
其次,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表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不是由原审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一审案件没有管辖权。
综上,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直接改判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编者注)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具体操作上,二审法院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下达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笫2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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