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实践中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又定放两难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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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实践中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又定放两难问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16.关于发回重审后仍定放两难案件的处理问题
  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又定放两难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是观念上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因多次发回重审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长期羁押、司法公信和权威受损等问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定放两难既是司法环境的问题,也涉及严格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落实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应当转变观念,落实法律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后的案件,如果原来的事实、证据无法补正,就应当依法作出裁判,要么对于量刑存疑的案件从宽处理,要么对于定罪存疑的案件宣告无罪。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不会放纵犯罪分子。
  同时要明确的是,第二审法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案件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不受次数限制。
  ——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载《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