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4.注意维护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抗诉权,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35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请求抗诉权,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法律应当赋予他必要的充分表达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的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当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时,这种表达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就具体为请求抗诉权。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人曾提出被害人的这种表达主观意愿的诉讼权利可通过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来实现。但这样规定弊大于利,一是将使得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无法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二是当检察机关不抗诉,而被害人上诉时,将会造成二审程序中的各种诉讼关系混乱,既有悖法理,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理清界定。对于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应当注意几点:一是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害人不能请求抗诉;二是被害人请求抗诉应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提出无效;三是请求杭诉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所以,被害人请求抗诉可向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或者有权提起抗诉的检察院提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有是否提起抗诉的最后决定权,但无论是否同意被害人的请求抗诉,都应当在收到抗诉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马东:《明确了第二审程序的各项规定》,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总第38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