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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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三、《批复》的主要理由
  《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分别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批复》的规定是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审判实践的要求的。主要理由是: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说明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不仅坚持程序公开,也要坚持裁判公开,即要将法官对案件的结论性评价或对某些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示,无论是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应当公开宣告。因此,审判实践中不允许判决、裁定不经宣告就生效的情形,即任何判决和裁定都应当宣告。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从这一条的规定看,在第二审程序中坚持审判公开、裁判公开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对于作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来说,由于地域原因委托下级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应当要求下级法院代为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
  3.之所以要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还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送达的期限。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五种形式。由于送达的方式不同,如何确定送达之日仍会发生歧义,从而导致不能确定判决和裁定的生效之日。因此,应当将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规定为宣告之日,而不是送达之日。
  4.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为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因延误送达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判决的生效执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审判实践要求的。
  ——李晓:《关于刑事案件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