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改判罪名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说明
对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能否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中的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一案曾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继承了前述观点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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