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在下列特殊情形中正确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页。
说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抗诉和自诉人对部分被告人的上诉,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内容,并增加“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