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编者说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是关于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时间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参考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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