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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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3.通常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对罪名和量刑提出异议;(3)被告人一方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而应当发回重审的。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