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3.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根据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对刑事部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由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是民事部分的基础,应将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如对刑事部分再审,应由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如将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应将民事部分一并指令。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05页。
【说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是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及处理的规定,主要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第三百三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别上诉、抗诉的处理,吸收了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内容,仅有个别文字修改。
对于只有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否对全案进行审查及发现原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的间题,2004年第1期《人民司法》中的《司法信箱》曾对此作出解答。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吸收前述观点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