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形式及上诉状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81.问: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上诉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该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上诉的程序。上诉权的顺畅行使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和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意义重大。根据该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依法行使上诉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上诉时,应当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1.根据上诉人上诉方式的不同,分别加以处理。分两种情况:(1)以书状方式提出上诉的:书状方式是上诉人上诉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①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时间;②一审法院的名称;③上诉的请求和理由;④提出上诉的时间;⑤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并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2)以口头方式提出上诉的:口头方式是上诉人上诉的例外形式,上诉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上诉,且通常只能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页。
针对本条,有意见提出,一是上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应启动二审,没有必要规定应审查的内容,缺少上述部分内容的,实践中也都予以受理,可删除具体内容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每增加一名对方当事人增加上诉状副本一份”。经研究认为,规定上诉状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没有涉及上诉内容的实质,缺少上述部分内容,但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接受,规定上述内容,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注意的事项,以规范和引导,便于二审法院开展工作。对于“每增加一名对方当事人增加上诉状副本一份”的建议,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此会螬加上诉人的上诉难度,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的行使,因此没有采纳。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84~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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