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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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用好用足简易程序。对所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特殊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与人民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以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同时,将更多精力投入被告人不认罪、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中,使有限的审判力量、审判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和使用。
  ——张军:《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161页。
  
  17.关于简易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何既确保简易程序的简易性,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讼法大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法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明确简易程序不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赢得被告人的支持,避免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引发不必要的上诉。为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法庭在审理过程应当通过主要问题的质证查清事实,更重要的是围绕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要注意和辩护人积极沟通,阐明法院判处刑罚的依据,说明量刑的理由,确保辩护人理解、被告人接受。中、高级法院要注重指导注重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凡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引起上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对原审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18.关于被告人对罪名有异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的,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仅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由于被告人并不否认犯罪事实,只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事实、证据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确定罪名是裁判的内容之之一,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无论被告人是否认同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对罪名作幽准确的认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不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立法本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要特别注重对罪名适用的法庭释明,引导控辩双方对罪名进行法庭辩论。法官要进行积极的引导、提示,必要时说明认定罪名的法律依据,避免引起无谓的上诉。
  ——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上的总结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179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第一,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是由简易程序重在从简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过应当明确,公诉人作为刑事诉讼的提起者,有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检察机关主张这一诉讼权利,即使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出庭。
  第三,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昀最后陈述意见。”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辩护人可以不出庭,法庭不再出示物证、书证,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四,审判期限缩短。《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特殊案件二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
  ——高憬宏:《简捷、高效的简易程序》,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5期(总第3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