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时相关财产的处理及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单位犯罪的庭前会议问题。我们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审判人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趣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效率。
2.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绝对予以否定。一方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承认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没有理由不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被告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权利,且选择简易程序其能够获得迅速完成审判程序的益处,甚至能够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好处,故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对其也不利。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3.单位犯罪案件法庭审理顺序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所审理的是单位犯罪案件,应当将被告单位安排在前,以突出被告单位的诉讼地位。具体而言:(1)宣布开庭阶段,应查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到庭,宣布案由,查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被告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以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韦后,先由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述,然后由被告人陈述;而回答讯问,按照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顺序依次进行。(3)法庭辩论阶段。应当先由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为被告单位辩护,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并互相辩论。(4)最后陈述阶段。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应当先由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代表被告单位作最后陈述,再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4.单位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问题。由于单位犯罪案件具有同自然人犯罪案件不同的情况,在判决书的表述上亦有特殊之处:(1)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单位应当表述为“被告单位”,其下要列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等事项,再下要列出被指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的相关情况。(2)在判决书的表述中,要增加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的陈述、辩护等事项。(3)要注引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总则和分则规定,论证被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构成何罪,具体理由。(4)在判决结果部分,宜先写明被告单位犯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多少,其次写明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构成何罪,判处刑罚情况。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一审判浃、裁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有权提出上诉。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且,被告单位是否提出上诉,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应当以被告单位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70~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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