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无论人民检察院提取公诉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不予受理,也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时,此类案件也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不能主动对于未起诉的事实和人(含单位)径行审理和判决。对于未被起诉的单位,当然不能将其直接列为被告单位。
第三,本属于单位犯罪的案件,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因此,对于本属于单位犯罪酌案件,而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未起诉被告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具体情况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此类案件不能径行对单位判处刑罚,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既不能将单位列为被告,也不能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郭清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总第4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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