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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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我们认为,由于自诉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故证据充分、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益的角度出发,审理自诉案件一般不应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讨论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应当适用何规定,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见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也应当适用公诉案件普通审限的规定,不应当适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较短审限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与公诉案件移送到法院前公诉机关已收集好相关证据不同,不少自诉案件都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因此,人民法院需要适用较长的审限,以更好地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立法对自诉案件设置了较长的审理期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亦是如此,不能直接适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以更好地贯彻立法精神,更为准确地定罪量刑,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