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能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埋。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头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司法信箱】
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能否上诉,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能否上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准许上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视为自诉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而不是法院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法精神,不能上诉。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即认为自诉人自动放弃自诉权,依法裁定自诉人撤诉。这种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于是自诉人以消极的故意行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类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的裁定,自诉人不能上诉。
——《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总第4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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