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审理中调解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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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理中调解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40、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非必须进行调解。
  2.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首先,调解必须在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另外,接受调解就意味着诉讼将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妥协而告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自诉人不愿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况都意味着自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从而不愿放弃追诉权。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对案件及时作出判决,而不能以调解为目标,迟迟不愿判决。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产生法律效力。自诉人与被告人都应当遵照调解书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自诉人来讲,接受调解就等于对诉权行使了处分权,即自愿放弃了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调解书生效后,自诉人不得对被告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513页。

   3、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意见》第40条强调,要逐步建立健全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自诉案件的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对于此类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如果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同意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如果被告人真诚认罪,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可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