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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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对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8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要求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2.自诉人基于种种原因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的,需审查自诉人撤诉是否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或欺骗等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提出撤诉,被告人以自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澄清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撤诉。
  3.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自诉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对于以自行和解为前提的撤诉,需注意自行和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和解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撤诉。
  4.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自诉人撤诉,并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经人民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的具有以下效力:
  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撤诉的效力及于民事诉讼。
  2.共同侵害人为两人以上,自诉人撤销对部分侵害人的自诉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侵害人。
  3.自诉人为两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也就是说,部分自诉人撤诉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自诉人。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13~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