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可以提出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自诉案件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单纯从本条规定的字面含义看,并没有明确当事人调取证据请求的申请时间。我们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均可以提出,理由如下:
第一,从该条文修改过程可以看出。《1998年解释》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因自诉人本身收集证据的能力欠缺,导致难以满足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而申请证据调取权利只能在立案后才能享有,如此一来就形成了矛盾,自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如前所述,本条吸收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第4部分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刑事诉讼法解释》删除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意味着当事人申请证据调取权不再限于受理自诉案件后,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就可以申请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
第二,从保障权利的角度出发,也应当作有利于自诉人的解读。如前所述,由于自诉人自身能力所限,取证能力相对薄弱,从保障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申请证据调取权应自提起自诉时就可以享有。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觯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78~7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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