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与代为告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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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与代为告诉人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三)被害人告诉;……”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自诉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中处于原告地位的人,与被告人一起都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能够成为自诉人的应该包括以下:(1)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2)被害人的法定伐理人或者近亲属。这些人成为自诉人的前提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作为自诉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3)人民检察院。《刑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的情形。关于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性质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告诉就是自诉转公诉,即检察院的告诉是公诉。我们认为,认定这里的检察院告诉属于公诉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仍然是自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被害人个人提起的自诉,与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的是不一样的,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应该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自诉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区分自诉人和代为告诉人。代为告诉人这个概念来源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代为告诉人是否就是自诉人,这在认识上是存在分歧的。分析前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自诉的规定,自诉人是自身享有告诉权利的人,即享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的人。凡法律规定具有告诉权利的,就是自诉人。自诉人一般为被害人,但特殊情况下非被害人也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权利,可以成为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只享有代他人告诉的权利,这里的“代”类似于“代理”的含义,而这里被“代理”的他人则是被害人,是真正享有告诉权利的人,才是自诉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则享有告诉的权利,可以成为自诉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当事人;当被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则只享有代为告诉的权利,不是自诉人,只能“代理”被害人告诉,即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以被害人的名义起诉。在代为告诉的情况下,自诉人仍然是被害人。代为告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为告诉人的概念,此概念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代为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时,则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认定之。难点在于代为告诉人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时,如何确定其诉讼地位?个人认为,其诉讼地位类似于法定代理人,在确定其诉讼权利时,类推适用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为宜,在诉讼文书中则列为代为告诉人。
  单位能否成为自诉人也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这涉及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被害人”的理解,是否包含被害单位。我们认为单位能够成为自诉人。首先,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从来没有出现被告单位或被害单位这两个概念,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而事实上,单位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是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同理,被害人也应当包含被害单位。即《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被害人中的“人”均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其次.单位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客观上存在,且并不少见。除了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只能以自然人为对象的犯罪外,很多犯罪中单位都可能成为被害人。为了维护被犯罪侵害的单位的合法权利,应当允许单位为自诉人。同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单位,不允许单位自诉,则相应的犯罪就没有办法追究,显然不妥当。如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如果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为单位财物,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时,只能由单位提起自诉。否则无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单位自诉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单位起诉和参与诉讼。
  ——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6~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