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应当向被害人包括未到庭的被害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观点指出,刑事判决书应当向未到庭的被害人送达。学界对此存有分歧,但我们认为,刑事判决书应当向被害人包括未到庭的被害人送达。其一,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分明确,“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提起抗诉”。其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赋予了被害人对公诉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抗诉请求权,若不将生效判决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可能会因不能及时知晓判决结果,而导致抗诉权行使无果。而且,此处“被害人”应包括庭上庭下所有的被害人,绝非很多人提出的“直接参与诉讼的被害人”,某种意义上讲,庭下的被害人通过判决书的及时送达,了解案情进展而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此种权利更应当得到重视和维护。其三,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应当固定于宣告判决时,即将这一规定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之中,才能使被害人行使抗诉请求权的渠道更为通畅,有效地实现被害人的这一法定权利。同时,及时送达给被害人,有利于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顺利投入执行。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再送达给被害人,检察机关可能从维护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出发,不予抗诉,使得提请抗诉权的实现更为渺茫,埋下了烂诉、缠诉的隐患。另,有的被告人可能已交付执行,哥启动诉讼程序,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
总的来说,在刑事诉讼领域,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转向寻求各方权利平等保障的今天,在判决书生效之后才送至被害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及时给被害人送达判决书事小,但它能够映射出人权保障之光辉。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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