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规定》的起草思路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对于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如何操作,理解上会存在一定分歧,在《规定》起草过程中也有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对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应当理解为由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并宣告限制减刑,且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决定限制减刑。主要理由包括如下三点:
第一,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提出延长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立法建议,该立法建议采取的宣告模式就是由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一并宣告,而不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另行宣告。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在延长部分死缓犯实际执行期的途径和适用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类型方面与立法建议有所区别,但对限制减刑决定采取的宣告模式,仍然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从立法本意出发,应当把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理解为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书中一并宣告。
三、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决定限制减刑。《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但从《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可以解读出该项内容。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自然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四、决定限制减刑的判决书主文部分样式
《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这是对判决书如何宣告限制减刑决定的规定,是对《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减刑情形中判决书主文表述的统一规定。在判决书主文部分把限制减刑的决定单独作为一项予以表述,既能使判决主文层次分明,清晰展示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决定,便于当事人了解判决的具体内容,也便于审判工作中操作,特别是当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限制减刑时,便于文书表述。鉴于此,即便对于一案中同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也应对各人的限制减刑判浃分别单独表述,不能合并为一项进行概括表述。现参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文书样式,结合审判实践,就《规定》主要涉及的六种判决书主文样式略作说明。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宣告限制减刑的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写明附加刑)。二、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样式针对的都是最普通的情形。对于判决主文部分有其他内容的,可参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作相应补充、变动。
此外,根据当前制作裁判文书的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应当在判决书理由部分说明限制减刑的具体理由;二审法院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也应当相应说明撤销的具体理由。
五、《规定》的时间效力
《规定》于2011年4月25日公布,自5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八)同步施行。由于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较之于未限制减刑的情形,明显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适用《规定》。那么,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规定》施行以前,俚在《规定》施行后才审结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对于其中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转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可以适用《规定》。具体理由是,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较之于以往不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其惩罚的严厉性明显增强,同等条件下不利于被告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的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和司法实践情况,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针对的是以往因死缓刑的实际执行期过短,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进而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今后,对这部分案件,由于有了限制减刑制度,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相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属于较轻的刑罚。同时,“两高”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规定》出台后尚处于一审、二审或者死刑复核阶段的案件,依照修正前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依照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能做到罚当萁罪的,可以适用《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已经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原本就不应当限制减刑的案件,即使在《规定》施行后审结的,也不能适用《规定》,否则,就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高贵君、马岩、方文军:《〈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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