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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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第二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5、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不断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正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工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推进量刑规范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通过强调“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来实现司法公正;量刑规范化是通过强调“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来实现司法公正。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其实是一体的。从具体要求上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量刑规范化也要求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维护法制统一。我们传统的量刑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不利于把握“宽”和“严”的标准,也不利于实现“宽以济严”和“严以济宽”。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法官的量刑就越来越精细,何为“宽”、何为“严”也就愈加明确,“宽严相济”也就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实。
  《意见》发布后,社会上有群众担心,《意见》的精神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特别是个别法官是否会故意歪曲《意见》的精神,滥用手中的裁判权以谋私?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目前,正在全国各地法院试点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正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实行的一项制度。《意见》第35条对量刑规范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性指导意见,强调“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不断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这有助于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积极、稳妥、顺利地开展。
  ——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