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324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提出未列入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的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应如何处理,从国外情况来看,许多国家设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为保障庭审效果,对于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采取限制采纳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中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原则上讲,《刑事诉讼法》是允许当庭提出新的证据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从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到开庭审理还有一段时间,这一时间段内公诉机关有可能收集到新的证据。如果以该证据未列入证据目录为由禁止出示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所以,当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证据,法庭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应当允许。不过,对方认为需要进行质证准备的,法庭应当决定休庭。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3页。
说明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新证据的概念也相应变化为:控辩双方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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