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经研究认为,相当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医生等,由于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往往并未申请鉴定人资格,但其学识、能力、水平可以胜任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提出意见。而要求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不当地限制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不利于讼争专业问题的解决,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本条并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实践中,教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怛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出庭的人员不需要判断是否具有专门知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专门知识进行判断,具体应根据行业从业的严格性而划分不同标准,对于有明确准入限制的行业,应以该行业最低准入标准为底线,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则可以以具备正规教育或长期实践获得的知识、经验超过一般人为底线。这属于人民法院判断是否“有必要”的当然涵义,因为如果被申请出庭的人员不具有专门知识,则无法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出庭。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专门知识协助控辩一方参与法庭审理,从属于控辩一方:(1)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于证人。证人是以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参与诉讼的主体,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显然是以其具有专门知识而参与刑事诉讼的,具有明显不同于证人的特征。(2)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等有较大差异。如果认为其诉讼地位与鉴定人相著同,由于鉴定意见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必然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程序,甚至可以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这显然与立法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将其所发表的意见作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参考的立法宗旨不符。(3)有专门知识的人也不同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显然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且可以由公诉人申请法庭通知出庭,自然不宜将其纳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地位。
总之,我们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审理中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从属于控辩一方。但是,这并不妨碍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一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由控辩一方申请法庭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辅助控辩一方就鉴定意见行使质证程序。另一方面,早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被引入刑事诉讼法之前,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在庭外针对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外,还可以在庭外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辅助。
经研究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地位。主要考虑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也不同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无法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2)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并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只是用于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作出判断的辅助性材料。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是为了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鉴定意见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在法庭上宣读后就理所当然地作为证据使用。为了确保当庭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f丁性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重新鉴定或反复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必要的。其通过协助控辩双方把相关问题质证清楚,有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3)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从属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如前所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审理中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从属于控辩一方。因此,其针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如同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只是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撤销委托,或者当庭表示不同意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此时就应当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这自然不具有在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属性。综上,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不宜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证据予以表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是代表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法院可以将其意见视为控辩双方的意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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