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处理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民事原告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赋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伐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失的权利,那么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还适用呢?笔者认为,在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处理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这是因为尽管该民事诉讼系由犯罪行为所引起,但它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利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所以从程序上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但是对于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刑事诉讼法解释》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这里规定的“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属于刑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适用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再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属于刑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同样适用于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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