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审判人员后,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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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审判人员后,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更换审判人员后,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重新进行的问题。该问题关系到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并保证有关人员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庭审的垒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根据上述第二项要求,同一案件审判组织的成员更换后,案件应当重新审理,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作出。至于更换审判组织成员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未予规定。我们认为,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案件虽然分开审理,但是一同判决的,审判组织更换后,应当对刑事部分重新审理。否则,难以解决判决书署名的问题。如果附带民事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分别判决的,审判组织的更换对原有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产生任何影响,刑事部分判决生效的,产生既判力,在未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下裁判确定的内容属免证事实。有观点认为,如更换审判组织的成员,不如将民事部分转交民庭处理。我们认为,即便是更换审判组织成员,由刑庭审判更为适宜,毕竟刑事法官具有更为丰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经验,但可以考虑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时吸收民庭法官参加,以发挥其处理民事案件经验上的优势。就像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由具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以确保责任聚合案件的质量。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