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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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