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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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然后再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第二,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工作应当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进行。因为原来的审判组织熟悉情况,继续由其审理,有利于正确、及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如果原来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进行审判,这期间由于审判人员调动、退休等事由,也可以更换审判组织的成员。
  第三,人民法院一并开庭审判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程序: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以犯罪事实为前提,只有查明犯罪事实,才能查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此,一般皮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 - 395页。
  
  问题:自诉人张某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否认自诉人之伤是其所致。并称自诉人将本人打伤,提出反诉。据部分证人证实,致伤自诉人的是李某之父。一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驳回了自诉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之诉,亦驳回了李某的反诉。但对附带民事部分,在同一判决中判令被告人父子共同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数千元。
  二审期间,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判有误,刑事部门事实不清,应刑、民一并驳回,由自诉人以人身损害赔偿另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以上哪种意见正确?请解答。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一审判决在以事实不清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又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刑事部分事实不清,则附带民事部分据以判决的事实也不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在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司法》2001年第10期(总第453期)
  
  问题:我院受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审查已构成犯罪的主要被告人李某作案后外逃,另一应负民事责任的被告人(系李某之父)以无款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我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后自诉人多次向我院请求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保留对主要被告人的追诉权。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7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反之,如果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
  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人民法院均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人民司法》1995年第11期(总第3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