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在案被告人按份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下限问题。本条第1款规定仅明确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上限问题,并未规定提起期间的下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在第二审期间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二审期间提起。延长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限,对于便利当事人诉讼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级与刑事诉讼的审级不能同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尽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1条规定,第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以主持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仍有一系列程序上的问题需要明确,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与受理由哪个部门负责、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时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等,便于司法实践部门操作。与此同时,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能会对刑事部分的实体处理带来一定影响,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第二审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考虑酌情从轻处罚,这样二审有可能因新情况的出现而攻判。这种情况下的改判无论对被告人还是对被害人都是公正的,这就需要法院及时调整考核指标,明确此类改判的正当性,以免影响对法官的考核。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1~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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