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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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头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刘海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第25号)
  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第350号)
  高泳故意伤害案——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第37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被害人以不是被告人的其他人为共同致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害人所起诉的其他人不属共同致害人。对此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不属共同致害人,就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92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所起诉的其他人是否属共同致害人,不属程序问题,应进入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能用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在开庭审理后作判决处理。请问对不属共同致害人而被害人坚持要起诉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一是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被告人与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的。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以共同致害人以外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不属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92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总第440期)

  问题:王某驾驶伍某的机动车撞死了付某,王某因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付某亲属要求王某、车主伍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伍某不是被告人,请问:被害人可否对伍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被害人一方均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如果伍某作为车主,依法应对王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被害人亲属可以对伍某提起刑辜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总第457期)
  
  问题: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在接受审判时已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的父母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父母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在实施犯罪时其父母未履行监管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现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不应再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总第5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