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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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便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第一,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予以明确:“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可以作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已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所受的损失,如为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上已转化为其继承人的损失,因此,作为其继承人的近亲属可以行使他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类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实际上也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贿产,但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无法行使民事诉讼中的处分等实体权利,因此,如果被害单位和人民检察院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害单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告知人民检察院不必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在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 -385页。

  【司法信箱】
  问题:我院审理一起放火案件,被告人将国有企业所有的职工住房烧坏,造成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应如何处理,存在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由被害人(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由受害单位委托房屋使用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单位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而且,《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代表了国家的利益,也代表了被害单位的利益。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受害单位认为需要提起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能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问:国家、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来信提供的情况,被告人放火烧毁单位所有的职工住房,单位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以及原告职工因住房烧毁遭受财产损失的,均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司法》1997年第12期(总第4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