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相对严格,第一,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侵权的主体;第二,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职权行为,且该行为违法;第三,造成了损害后果;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符合上面四个要件并经依法确认的,才能取得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则强调以下四项,第一,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第二,有违法或者过错侵权行为;第三,造成了损害后果;第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者的赔偿性质不同。国家赔偿必然要受到国家财力的制约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未完全配套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国家赔偿具有法定性、惩戒性、补偿性、限制性,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惩戒,是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标准对当事入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具有对等赔偿性质,造成了多少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
二者的赔偿范围不同。国家赔偿基于其主导思想和所遵循的原则,对赔偿范围采取法定限制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错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刑事司法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羁押,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的范围是受到刑事追究的具有责任能力的侵权人违法或者过错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形。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范围要广于国家赔偿,这主要是由国家侵权责任的特殊主体身份决定的。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条款是针对普通公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形,是规定普通侵权主体的条款;国家赔偿法则是针对特殊的侵权主体,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的侵权主体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法律。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说是特别法。应当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
同一侵权事实不能取得两次赔偿。如适用两次赔偿,则会出现因一个侵权事实而由两个不同的赔偿主体进行赔偿的情形,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所以明确本案适用国家赔偿后,应当驳回彭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苏戈:《国家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之区别》,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