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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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
  基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价值的新认识,其任务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调整和拓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基本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确立的被害人利益保护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方提起的诉讼请求,在查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的基础上,科学界定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的保护机能。
  2.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矛盾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任务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要善于充分利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话功能,一方面通过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认识、自觉反省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另一方面促成被告人向被害人真诚认罪、悔罪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最大限度地恢复被害人遭到侵害的利益。在满足被害人精神物质诉求的基础上,努力缓和被害人激烈的对抗情绪,化解矛盾,积极争取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3.实现被害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任务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本只是居中裁判,但由于裁判结果直接关乎被害人的感受及利益,而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又将被害人置于裁判决策机制之外,故被害人常常因其意见未能得到充分阐述和应有的尊重,以及与审判机关沟通不畅对裁判误解误读而产生不满。如此一来,原有的矛盾不但未能化解,反而使矛盾叠加,甚至原本居中裁判的审判机关无意间转变为被害人状告的对象,成为新的矛盾冲突一方,被害人申诉、上访、闹访已成常态。因此,建立被害人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对话渠道非常重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恰好提供了被害人和审判机关相互对话的制度平台,弥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话功能,形成被害人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审判机关要善于倾听被害人的诉求。获得赔偿和复仇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心理动机,认真听取被害人对所遭不幸的倾诉和对刑事裁判的意见,这既可以使被害人把积淀已久、压抑在心的怨恨尽可能在交流沟通中得以释放和缓解,从而以沟通获得理解,以尊重赢得信任,又可以让审判机关兼听则明,采纳被害人的合理诉求,避免裁判失当。
  另一方面,审判机关要善于借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的对话平台,围绕审判意图,积极做好政策法律的解释宣传工作。要针对被害人的诉求、异议、顾虑和猜疑,帮助被害人正确认识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引导被害人更加理性地参与诉讼活动,修正不合理的诉讼预期,以客观理性的心态面对诉讼结果,认同、理解、接受审判机关作出的裁判。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艮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例如当事人权利平等、自愿合法、辩论、处分等原则。但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刑事诉讼的关联性,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呈现出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明显差异,故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利益补救原则
  利益补救原则,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核心,最大限度地补救被害人的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强调利益补救原则,有其必然性。首先,创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有效地减轻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遭受的物质损失,尽量避免家破人亡的双重困境,使其恢复正常生活。其次,只有最大限度地补救被害人损失,才有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积怨,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诉讼产生积极作用。
  2.矛盾化解原则
  矛盾化解原则,是指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把化解矛盾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并贯穿于始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任务和职责,要避免就事论事,一判了之,尽可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引发犯罪的争端和因犯罪产生的矛盾冲突,尤其要注意疏导、安抚被害方的情绪,防止因其诉求得不到满足造成矛盾激化、矛盾叠加、矛盾转移、矛盾升级,甚至酿成更大事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3.书面原则
  书面原则,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谅解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提交或制作书面文书。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参与的诉讼活动,坚持书面原则是保证诉讼活动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互动性,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对被告人的刑事裁量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有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间达成的赔偿及谅解协议,避免因当事人出现反复而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
  ——南英:《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平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节录)》(2010年在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