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稳妥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是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
1.切实加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调解对于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确保“案结事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功能。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促进附带民亭诉讼调解工作。要善于调动一切可以充分运用的力量,包括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等,全力做好调解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不断提高调解水平。特另0要强化一审的调解力度,使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调解工作要避免走过场,防止矛盾上交,致使二审调解难度加大,浪费更多司法资源。
2.妥善处理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既是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充分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要求,有充足的法律、法理依据,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五刑会”对此确立了几项具体原则:一是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不能因此而讨价还价,人民法院也不能因为判处了被告人刑罚而免除其赔偿责任。二是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则上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因为依法赔偿而从轻判处。这些原则,应当继续予以坚持。同时,确定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要注意从被告人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获得被害方谅解等角度充分阐释裁判理由,以争取更好的裁判效果。
3.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于解决被害人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减轻被害人及其亲属上访的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发挥独到的作用。从不少地方试行的情况看,效果良好。2007年12月2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开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做好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特殊困难的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录)》(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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