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适用条件及其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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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条件及其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那些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采取拘传的措施。在实践中,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而未予羁押。这些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大多能够到庭接受讯问,所以对他们不需要拘传。但是,如果经过合法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就会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拘传。至于什么属于“无正当理由”,《刑诉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具有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的,我们认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拘传被告人,而不以经过合法传唤作为前提条件。所谓“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一般是指被告人有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或者逃避审判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嫌疑等情况。人民法院发现具有上述情况时,可以不经传唤对被告人直接进行拘传。对于抗拒拘传的,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戒具,强制其到指之场所接受讯问。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滥用拘传措施,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接受讯问的被告人不能拘传。需要拘传被告人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由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另外,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
  二、拘传被告人的时间限制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拘传持续时间从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经拘传讯问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告人。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