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后,取保候审期间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被告人。对于继续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一般不再变更保证金数额,也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80~3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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