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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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的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 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