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在必要时,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庭外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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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必要时,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庭外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