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或书面材料不是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调查报告或书面材料只是法官量刑的参考,不是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人民法院采纳调查报告中的内容井将其作为量刑参考的,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适当说明,从而使量刑结果更易被接受。调查报告是有关机关或个人、组织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相关信息材料的汇总,对法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目的是为了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而可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而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而严格规定的,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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