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在服刑罪犯的漏罪一般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相应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发现了宣判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犯罪,即发现了服刑罪犯还有漏罪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解释》规定,漏罪主要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起草《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忽略了漏罪的级别管辖问题,如漏罪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或者相反,如何管辖?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原审人民法院”修改为了“原审地人民法院”。这样规定,可以根据漏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原审地茂陵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军、江必新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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