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1.犯新罪;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那么,由谁经由何种程序来撤销缓刑呢?对此,最高人心泱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6格、第357条分别作了规定,即:
第一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一般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我们认为这种特别管辖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况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其新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问题,新罪审判不涉及原判事实、定罪与量刑,只是根据原判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改变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审判新罪的法院在宣告新罪判决的同时,可以径行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宣告。这样做,既是诉讼便利、经济的要求,也可避免因设定特别管辖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繁琐,有利于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异地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因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依法需要撤销缓刑的,将撤销缓刑宣告权赋予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是恰当的。
第二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李武清、汪鸿滨:《王园被撤销缓刑案——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集(总第32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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