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争议期间,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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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争议期间,案件审理期限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如何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的,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的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变管辖的,管辖争议期间的计算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即: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