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已有明确标准,适用中基本没有问题。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只规定了一档法定刑,即“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有些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难以罚当其罪。因此,有意见提出,对于环境监管失职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上述处理规则,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监管失职的犯罪作了特别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也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的犯罪,应当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再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已作特别规定,将其规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不应再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一般玩忽职守罪的相应规定,对于环境监管失职最高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对此如存在法定刑配置过低导致处罚不力的问题,只能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加以解决。
——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7~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