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行为的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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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行为的罪数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07〕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一)关于渎职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虽然重大损失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很难予以统一,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通常情况下,认定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比较容易,但对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纪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郭清国:《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的新问题》,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3期(总第49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