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应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07〕18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