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滥用职权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自负,它的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只能对其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难确定,但在“一果多因”、“一因多果”等情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变得异常复杂。
我们认为,认定因果关系,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
——【第694号】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被告人包智安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而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正大公司是南京市劳动局下属企业控股的公司,为解决资金运转困难,经与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协商,拟从3家企业借用资金3700万元。借贷双方均明知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违反了财经纪律,为规避财经管理制度,采取以假联营的形式拆借。出借方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要求正大公司出具劳动局鉴证的鉴证书,包智安为了帮助下属公司解决资金困难而擅自决定以南京市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但鉴证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也不对合同的履行起法律上的保证作用。3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没有证据证实包智安在企业拆借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3家企业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是3家企业决策机构作出的一种企业行为,非法拆借与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包智安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正大公司破产是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不能收回借款的直接原因,但正大公司破产、无力偿还所拆借资金系由正大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不是包智安帮助促成借款造成的,直接责任人应是该公司的负责人,而不是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包智安,况且资金借来后亦用于正大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破产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鉴证不具有担保性质,南京市劳动局不需要对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的资金拆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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